1.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,一经发现除没收借阅证、取消借阅资格,还将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2.图书超期不还者,不许再借图书,图书馆工作人员会定期把超期不还者名单(包括老师和学生)上报给各部门,要求各部门及时进行催还,并对催还后仍不还书者进行如下处理:
(1)本校老师、员工及退休人员不按时还书的,第一次由本部门口头提示,第二次在本部门范围内批评教育,第三次取消评优资格,没收借阅证、取消借阅资格。
(2)学生不按时还书的,第一次由本系部批评教育,第二次在综合素质考核纪律方面扣5分,第三次取消评三好学生、评奖学金、评助学金、评困难补助的资格,没收借阅证、取消借阅资格。
(3)非在籍读者(包括校外读者、已毕业学生和成教学生)不按时还书的,由相关部门负责催书,两次以上不按时还书的,没收借阅证、取消借阅资格。
3.借阅书刊发现丢失后,应以同样版本的实物予以赔偿,无法赔偿原样书刊时,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:
(1)普通图书按原价或超过原价的实物赔偿图书;
(2)外文书刊 、工具书、珍贵图书按超过原价的实物赔偿;
(3)丢失多卷册图书中之一时,按全书总价或超过全书总价的实物赔偿,全套书之剩余部分归图书馆所有;
4.污损图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原价实物赔偿处理。赔偿处理后,污损书刊交还图书馆。
5.未办理正常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出馆(越过监测器出口),均按窃书论处。违者需做出书面检查,同时图书馆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处,取消其借阅资格。